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与人才集群培养》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6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的意见》及《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重要部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聚焦教学关键要素改革与人才集群培养,提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与行业专家协同育人能力,助力职业院校内涵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产业升级与数字化转型,促进教学关键要素联动改革,经研究,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决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与人才集群培养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水平和产教融合引领发展本领,提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与行业企业专家协同育人能力,具体包括:
教学内涵与要素改革。
深入剖析“新双高”背景下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的内涵逻辑与路径选择,系统阐述从“三教改革”到“五金建设”的实践演进。
专业课程体系重构。
激活政府、校企、教师四大主体构建产教融合育人新生态,以“四真”合作推动从“物理相加”到“化学相融”;紧扣“十五五”职教高质量发展新高度,以能力标准重构人才培养逻辑,一体推进五大要素改革。
人才集群培养路径。
以问题意识夯实文献、选题、研究、写作四项科研基本功,以高质量教研成果反哺教学改革;以数字技术为引擎系统联动五大要素,构建数智赋能的教学改革闭环。
产教协同育人机制。
剖析产教融合职教体系市场逻辑不清、企业参与不足等问题,提出破除壁垒、重构要素的路径;以新质生产力需求为导向,运用智能技术赋能教学关键要素重构,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数字化模式,实现增值评价与质量跃升。
二
培训对象

职业院校教学校长、专业带头人、校企合作负责人、骨干教师等。
三
培训时间

第1期:2026年8月24日(周一)—8月28日(周五),8月24日(周一)上午报到,8月28日(周五)晚间离会。
第2期:2026年11月4日(周三)—11月8日(周日)11月4日(周三)上午报到,11月8日(周日)晚间离会。
第3期:2027年4月14日(周三)—4月18日(周日)4月14日(周三)上午报到,4月18日(周日)晚间离会。
备注:每期培训5天,计36学时。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统一颁发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培训证书。
四
培训地点

温州职业技术大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中心西路5号)
五
培训费用

培训费共计2500元/人(含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证书费、餐费等),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培训费用由参训学员或参训单位支付,由主办单位开具“培训费”发票,收款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清路支行
账号:
20000004902800016134553
联行号:313100000984
支付宝或者微信扫一扫二维码支付,支付后请备注姓名+班期班名+承办单位,如:“姓名+第__期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与人才集群培养专题培训班+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请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费
六
培训课程


七
培训师资


八
报名方式

请参训单位填写《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并于2026年8月17日前将《报名回执表》发送邮件至报名邮箱329992589@qq.com。邮件主题与附件名称均以“姓名+第___期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与人才集群培养专题培训班”命名。

▲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
九
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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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详情咨询

温州职业技术大学
林老师:18967799102
陈老师:13695807812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吴老师:010-58556709
汪老师:010-58556701
十一
注意事项

报到地址:温州职业技术大学数智实训楼二楼大厅。
交通路线:
1.高铁/动车路线
(1)到达站点:温州南站(动车站)
(2)公交直达:出站后前往公交枢纽,乘坐83路或131路公交车,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站下车即可。也可选择乘坐“假日快线”直达。
(3)打车/网约车:距离约10公里,车程约20-30分钟,打车费用约在35-50元之间。
2.飞机路线
(1)到达站点:温州龙湾国际机场。
(2)轻轨+打车/公交:在机场乘坐S1线(轨道交通),至三垟湿地站下车。出站后打车前往学校(距离较近,费用约15-20元);或换乘121路、B301路等公交车前往。
(3)打车/网约车:距离约30公里,车程约40分钟,打车费用约在80-100元之间。
3.自驾路线
(1)高速路线:建议从温州南出口下高速。
(2)行驶指引:下高速后,沿“大学城(温州茶山高教园区)”方向行驶,路况良好,约3-5分钟车程即可抵达学校。
注意:
1.除业务培训外,不安排其他参观等无关活动,
2.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售卖产品获取收益。

来源:院办、融媒体中心
排版/封面:郑远斌
编辑/初审:余春艳
二审:林强强
终审:余爽




